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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式空氣壓縮機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發布
公告
2016年第14號
根據《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質檢總局第35號令)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組織制訂和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2016年版)》、《中國能源效率標識基本樣式》(修訂)、《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鎮流LED燈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投影機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以及《家用電冰箱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修訂)等33類產品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現予公告。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鎮流LED燈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投影機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等34類產品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冷水機組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2004年第71號公告、2006年第65號公告、2008年第8號和第64號公告、2009年第17號公告、2010年第3號和第28號公告、2011年第22號公告、2012年第19號和第39號公告、2013年第34號公告、2014年第18號公告和2015年第7號公告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認監委
2016年6月24日
附件:CEL019-2016 容積式空氣壓縮機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
1、總則
1.1 本規則依據《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質檢總局第35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制定。
1.2 本規則適用于GB 19153的現行有效版本規定的電動機驅動的微型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全無油潤滑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一般用固定的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直聯便攜式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一般用噴油螺桿空氣壓縮機、一般用噴油單螺桿空氣壓縮機、一般用噴油滑片空氣壓縮機的能源效率標識(以下簡稱標識)的使用、備案和公告。
2、標識的樣式和規格
2.1 標識為藍白背景的彩色標識,長度為66mm,寬度為45mm。
2.2 標識名稱為:中國能效標識(英文名稱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者名稱(或簡稱);
(2)規格型號;
(3)能效等級;
(4)機組輸入比功率[kW/(m3/min)];
(5)依據的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
(6)能效信息碼;
(7)能效“領跑者”信息(僅針對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
2.3 標識樣式示例見附件。
3、能源效率檢測
3.1 機組輸入比功率等產品能效性能相關參數的檢測方法應當依據GB 19153的現行有效版本。
3.2 《容積式空氣壓縮機能源效率檢測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報告)的格式見附件。
3.3 生產者或進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測,并依據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確定產品能效等級。
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確定能效等級的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保證其檢測實驗室具備按照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測的能力,并鼓勵其取得國家認可機構的認可。
3.4 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實驗室檢測能力證明材料(包括實驗室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測管理規范),已經獲得國家認可機構認可的,還應當提供相應認可證書復制件;利用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證書復制件。授權機構可對未獲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認可的實驗室能力進行核驗。
4、標識信息的確定
4.1 生產者是指對產品質量負有法律責任的產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規格型號應當與銘牌上的標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級和機組輸入比功率應當依據GB 19153的現行有效版本和檢測報告確定,標識標注的機組輸入比功率應當不超出相應能效等級的取值范圍。被測產品的機組輸入比功率應當不大于標識上的標注值。
4.4 依據的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是指GB 19153的現行有效版本。
4.5生產者或進口商在備案時由標識信息系統直接生成產品能效信息碼。
4.6 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應當標注能效“領跑者”信息。
5、標識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廠或進口的每一臺容積式空氣壓縮機均應當加施標識。
5.2 生產者或進口商自行印制標識,并對印制的質量負責。
5.3 標識應當采用80克及以上銅版紙印制。
5.4 標識應當懸掛、粘貼或固定在容積式空氣壓縮機明顯部位,并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說明。產品通過網絡商品交易的,還應當在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標識。
5.5 加施在容積式空氣壓縮機上的標識應當符合本規則第2條的規定,圖案、文字和顏色不得進行更改。標識規格可在本規則第2.1條規定的基礎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產品包裝物、說明書、網絡交易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以及廣告宣傳中使用的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紙質版可以單色印刷,標識中的文字應當清晰可辨。
5.7 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在目錄發布30日后出廠的產品應當使用包含能效“領跑者”信息的標識。
6、標識的備案
6.1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按產品規格型號逐一備案。規格型號不同但產品結構、驅動電動機輸入額定功率和額定排氣壓力相同,機組輸入比功率相同的產品在備案時可不再提交檢測報告。
6.2 生產者應當于出廠前、進口商應當于進口前向授權機構申請備案,向授權機構提交《容積式空氣壓縮機能源效率標識備案表》(見附件3),以及《辦法》所規定的相關備案材料,并同時在“中國能效標識網” (www.energy label.gov.cn)上填寫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材料應真實、準確、完整。
6.3 產品標識內容和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向授權機構重新備案。
6.4 授權機構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標識的備案工作。
對不符合本規則第6.2條要求的,由授權機構通知生產者或進口商及時補充材料或更換已使用的標識。
6.5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權機構提交上一年度的標識使用情況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各規格型號產品的標識備案情況;標識的監督處罰情況;標識使用情況等標識相關的資料。
6.6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并以中文文本為準。
7、標識的公告
7.1 授權機構應當于備案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告備案的標識樣本。授權機構應當核實并撤銷能效不合格產品生產者或者進口商的相關備案信息并及時公告。
7.2 授權機構應當建立產品信息數據庫,向生產者、消費者和監管部門等提供產品信息查詢服務,及時核實并公告標識的核驗和監督檢查情況。
7.3 企業、消費者等相關方可登錄“中國能效標示網”www.energylabel.gov.cn對標識違規情況進行投訴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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